中国的法律格局特点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1、礼法结合
礼主要指的是儒家学说,礼法的结合也经历了一个儒法对立再到儒法合流的过程。
2、诸法合体,刑民不分
“诸法合体”是指(现代意义上)各部门法不作区分,统一登载,“刑民不分”是指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交叉糅杂在一起。就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形势来看,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构成的。
3、儒家思想影响深厚
儒家思想的本质像血脉一样融入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德礼治国,礼法并重”、“宽猛相济,刑罚得中”、“强调人治,为政在王”、“无讼”“息讼”“明德慎罚”。
4、重刑轻民
受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与儒家思想影响,中华法系呈现重刑轻民的特征。
5、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中国自秦至清行君主制,君权的强大和持久使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形式划分了君臣名分,维护君尊臣卑的关系,还严厉制裁侵犯皇权统治并施以重科。
中华法系的地位
1、中华法系存续时间最长,这主要得益于中国在地理上的独立性和文化上的独立性。法系都是有阶段性的,人类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法系必不同,从而,当人类处于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后,就必须博取古今和外国的法制,重新进行探索和研究,以建立全新的法系。
2、中华法系的理性化水平最高。
3、中华法系造就了中国长达二千年的强势,且保持了基本的国家安全和独立,这也是人类史上的唯一特例。
4、中华法系所在地域较为稳定,且似乎在稳定放大之中。
中华法系的影响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扩展资料
若按历史分期展开,中华法系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前国家时代的法律形态。
所谓前国家时期,通常是指原始社会时期,大致对应于中国历史上的尧舜禹时代。尽管原始社会并不具备进入阶级社会后的法律形态,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具备相应的社会规则。而对这种社会规则的认识就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这种法律传统可以称之为德刑体系。
第二,邦国时代的法律形态。
所谓邦国时期,通常是指奴隶社会时期,大致对应于夏商西周春秋时代。在这种国家形态下,中华法系开始出现一种新的行为规范体系,即“礼”,
并逐渐取代了“德”的地位。由于“刑”的行为规范体系依然存在,因此,就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
第三,帝国时期的法律形态。
所谓帝国时期,通常是指封建社会时期,其对应于秦汉至明清时期。不过,由于战国时期已经出现这种国家形态,所以可以将战国时期划入此一阶段。此一时期国家形态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君权的扩张;二是官僚制的形成。
第四,“民国”时期的法律形态。
所谓“民国”时期,并不是指近代中国的一个历史分期,而是一种新的国家形态,可以将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史时期均视为此种历史形态。在这一阶段,由于西法入侵和疑古思潮的盛行,人伦关系被认为不利于现代化的需要,从而使其遭受到严峻
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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