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改名字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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