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u医保标准

法律分析:ICU设有中心监护站,直接观察所有监护的病床。每个病床占地面积较宽,床位间用玻璃或布帘相隔。ICU主要收治对象是:严重创伤,大手术后及必须对生命指标进行连续严密监测和支持者;需要心肺复苏者;某个脏器(包括心、脑、肺、肝、肾)功能衰竭或多脏器衰竭者;重症休克、败血症及中毒病人;脏器移植前后需监护和加强治疗者。病情好转后,又转回普通病房。 ICU的设备必须配有床边监护仪、中心监护仪、多功能呼吸治疗机、麻醉机、心电图机、除颤仪、起搏器、输液泵、微量注射器、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所需急救器材。在条件较好的医院,还配有血气分析仪、微型电子计算机、脑电图机、B超机、床旁调线机、血液透析器、动脉内气囊反搏器、血尿常规分析仪、血液生化分析仪等。由于ICU是在现代医疗装备下对病情相当危重的患者进行监护治疗。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的全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裁量尺度,针对特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第九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情况、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变化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