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核算天数
工资计算天数以21.75天为基数。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如下: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除以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除以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怎么折算?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乘以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除以12月=21.75天。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规要求,工作小时数的计算,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