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学法知法守法
人有旦夕祸福,人难免不生病,难免不到医院看病。然而医疗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对于患者来说,医务人员就如救苦救难的观世音菩萨,对医务人员是言听计从,不敢有丝毫的马虎。患者杨玫,2006年7月24日到义乌市中心医院门诊做孕产妇保健检查,B超显示:臂位,双顶住68MM,胎盘分级G级-I级,羊水45MM,印象:宫内单活胎臀位。同年7月25日,复诊,门诊医务人员询问之后,未对患者杨玫进行任何检查、化验,就开具用药处方(右旋糖酐40注射液500ml1瓶,凡命针7%,17.5g 250ml1支,葡萄糖针10%、500ml瓶,复方丹参针100ml 2支,***七天药剂量)。患者杨玫交费之后,在门诊输液室输液时间长达9个半小时。患者杨玫用药之后,胸部开始疼痛,出现手脚麻木、无力等不良用药反应。次日,患者杨玫将用药之后的不良反应多次反馈给前一天开具处方的医生。该医生,对在医疗活动中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行为,没有按照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规范要求进行诊断治疗,而是要求患者杨玫继续按原处方用药。该医生的不作为,给患者杨玫最终胎死腹中的医疗事故,产生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说,由于该医生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病例中患者杨玫胎死腹中的严重后果,在鉴定过程中,贵医学会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门在诊治疗期间没有根据事实进行分析研究,而是错误地认为,孕妇妊高症明确,使用药物无明确用药指征,存在一定不足,但以上不足与孕妇妊高症,胎儿死胎无因果关系。(而医院没有用药举证),这一点,可以在2006年8月5日,义乌市中心医院病程记录中得到证明,该病程记录中记载“……胆囊炎,胃炎?HELLP综合症?为明确诊断,进一步治疗,转上级医院治疗……”。义乌市中心医疗在患者多次门诊治疗无效,在患者要求住院之后,在住院期间,医方都无法明确诊断的情况下,贵医学会又是如何根据材料,通过分析得出:门诊治疗期间孕妇妊高症明确的结论从而说明无因果关系。
患者认为:病历是患者去医疗机构看病时,不可缺少的东西。通俗地理解就是病历记录着患者得了什么病,医务人员又是采取了怎么样的治疗手段和用药情况。通过对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同贮存的原始病历资料的分析、研究,查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对门诊治疗期间的用药之后的不良反应,置之不理,引发了患者的病情。可见,该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足,临床经验不够,没有真正掌握孕产妇的医学临床表现的特征和标的,一旦遇到用药不良情况,不能及时矫正诊断,中止病情发展,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就本病例而言,义乌市中心医院的门诊医务人员的处方用药不当,导致患者胎死腹中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义乌市中心医院对患者杨玫的之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此外,医患双方出现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机构常常以“并发症”作出抗辩理由,推卸医疗事故责任。按照我国相关医疗卫生法规的规定,“并发症”只有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条件之后,才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些可以预料、可以防范的并发症,是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的,就本病例而言,患者杨玫在怀孕期间,由于血压升高等现象,来到义乌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治疗。门诊医务人员,应当预见患者杨玫有可能患有孕妇“并发症”,而没有预见。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由于没有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并发症”,从而延误“并发症”的诊治,未能及时正确处理治疗或转上级医院治疗,而是采取不负责的不作为方式,要求患者继续使用原处方用药,导致了本病例患者杨玫胎死腹中严重后果的医疗事故。
综上,患者杨玫认为,贵医学会鉴定结论明显错误,为此,患者要求贵医学会撤销鉴定结论,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