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的流程:

1、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

3、 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 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着人们的希望的同时更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