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演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演出市场,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列》(以下简称《条列》),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个体演员是指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艺术表演人员。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和其他单位的业余演员,在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时,视为个体演员。 第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四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当地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三)有10名以上获得《演出证》,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员; (四)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址,排演场地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六)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需经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 演员个人申办《演出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年满十四周岁);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并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业艺术团体,艺术院校师生例外); (四)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教师应当经本单位同意,并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艺术院校学生需经本单位同意。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演出证》。 取得《演出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开业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审通知书; (四)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书、培训资格证书等) (五)经营管理章程,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应载明《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艺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七)资金信用证明; (八)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九)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十)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个体演员申办《演出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体演员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书; (三)表演团体在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单位出具的同意函及专业技术证书。 第九条 个体演员申办《演出证》,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不得两地重复办理。 第十条 外省来鲁从事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六个月以上,未在原籍申办《演出证》的,可经过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发给演员个人临时演出许可证。 第十一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演出证》,按规定程序重新申办《演出证》。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第十四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演出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演出证》。 第十五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组织本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也可以与其它文艺表演团体联合组织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演员可以参加由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七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演出活动,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开展业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条例》、《细则》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时限年检,使用过期、伪造、涂改《演出证》; (二)提供虚假文件,骗取《演出证》、出借、转让《演出证》; (三)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 (四)未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从事营业性演出; (五)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虚假、违法、诱导、欺骗观众; (六)举办《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活动。 凡发现以上行为,严格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持证单位及个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年检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报检,并停止其经营活动,超限期仍不报检的,视为自动停业,其《演出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演出证》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计,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设计要求印制,由发证机关填写、打印、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任何单位不准盗印《演出证》,发现盗印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