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用等级复评
法律主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制定的,现已失效。企业进行纳税,现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