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什么
国际法的实施、执行主要是依靠相关国家对实际履行所承担义务的自愿、自动和自觉。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以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扩展资料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3、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
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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