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外国新闻机构请求派遣记者常驻中国进行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华人民***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外交部新闻司办理登记手续。第二条 常驻记者不得向其所代表的新闻机构以外的其他新闻机构发稿。
两个以上新闻机构要求派出同一名常驻记者,各有关新闻机构都应当分别按照第一条规定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外交部新闻司办理常驻记者登记时,发给为期一年的记者证。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应当持记者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第四条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更换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四十五天向中华人民***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新记者开始工作,原记者停止采访报道活动。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人员变动,住址变动,都应当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五条 常驻记者所持记者证期满,需要继续其采访报道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天向中华人民***和国外交部新闻司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常驻记者停止在中国的业务活动,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和国外交部新闻司,并于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记者的正当权益,并对其采访报道活动提供方便。第七条 常驻记者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办理。第八条 常驻记者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对于业务需要的新闻电信线路、通信设备等,应当向当地电信、电视等单位申请租用。第九条 常驻记者采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外交部新闻司的要求,事先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始能进行。第十条 常驻记者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第十一条 常驻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中国海关申报,办理纳税等有关手续。
上述进口物品,非经海关批准,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第十二条 常驻记者的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正常的采访报道范围。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以及出入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违法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