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
扩展资料法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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