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项议程。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参与各项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调整并公告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决定列席和旁听会议人员名单;

(七)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八)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重庆警备区召集全团代表举行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代表团会议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第十一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