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二单选第36题的祥解?给付之诉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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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二卷?那是刑法哦!我觉得你应该说的是第三卷的36题!所以我自作主张的分析第三卷的36题了哦!

[题目]: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 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 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 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 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A

[考点]:诉的种类

[解析]:民诉中的的诉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普遍认为的分法是比较诉的内容或者目的的不同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者对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某种权利之诉。

根据其目的不同又可把它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即肯定某种关系或权利)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即否定某种关系或否定某种权利) 典型的确认之诉如请求确认收养关系存在之诉,请求知识产权的确认之诉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义务、履行一定给付的诉。

其最大的特点是生效判决的可执行性,所指的给付是广义的给付:既可以是现在的给付也可以是将来的给付;给付内容:既可以是物的给付也可以是行为给付,至于行为给付,则既包括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如停止某种侵权行为的实施等。

所以本题A项是给付之诉,也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做出判决以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关系的诉。

请求变更之诉必须首先承认有一个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如离婚之诉首先得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

本题中BD项请求撤销合法关系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都是比较典型的变更之诉

本题的难点在C项,乍看起来,甲起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乙抚养二人之子,可以履行,符合给付之诉特征,但深入研究可发现,本案的诉是关于抚养权的诉,即监护权之诉。而监护权之诉既可能是确认之诉也可能是变更之诉,本题中由于孩子本来由甲抚养,甲应当是法定的监护人,因而甲请求孩子归其前妻抚养实质是请求变更监护人,属变更之诉。本题C项的诉与三种诉都有所沾边,但把它归入变更之诉最为确切,这一选项是很强的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