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就业歧视有关劳动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其实不乏反就业歧视条款。比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成为顽疾。
究其原因,法律不是万能的,当就业歧视成为一种普遍的“集体无意识”,法律难免陷入“法不责众”的尴尬。根据《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和用人单位计较。因此,专门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固然有必要,但要想全面彻底消除就业歧视,工夫还应下在立法外。
首先,政府率先垂范。反就业歧视,必须发挥好政府“风向标”作用。多年来,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于是,不少企业也纷纷仿效。政府应带头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废除不必要的就业门槛,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其次,加强科普宣传。前些年,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往往谈乙肝色变。其实,很多慢性病,既不会传染,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很多慢性病,可以通过药物治疗控制,确保患者正常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疾病,不盲目剥夺劳动者的就业资格。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