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开展过轰轰烈烈禁烟运动的清王朝为什么禁烟失败了?

两次鸦片战争期间清廷的禁烟政策最初得到了贯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禁烟运动越来越松弛,禁烟法规的执行越来越困难,很快形成明禁暗弛的局面。禁烟运动遇到的抵制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贩卖鸦片利益集团,二是鸦片吸食者,三是接受鸦片商人贿赂的官吏,四是“各省地方官”。

其中,最大的阻力应是各省地方官,“凡遇吸食鸦片之案,概置不办”的一致消极抵制态度。笔者认为,第四种阻力,是当时最大的一种阻力,即各省地方官对待禁烟的消极抵制态度,这是两次鸦片战争期间禁烟运动的特有现象。

《查禁鸦片烟章程》规定:“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悛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平民吸烟,在一年六个月限内者,拟杖流……”这是中国历史上惩罚吸毒者最严厉的条款。对于吸毒者采用死刑,在世界史上也是罕见的。从立法精神来看,这一规定毫无疑问体现了清政府从严、从重打击吸食鸦片犯罪行为的精神,即“重治吸食”。

事实上,从1840年底开始按照《查禁鸦片烟章程》对于吸食鸦片者判处“绞监候”之后直到1858年宣布弛禁鸦片之前,在条例执行期间,没有出现一个因吸食鸦片而被真正执行绞刑的案例。这固然是统治者对于吸食鸦片犯罪者的仁慈,同时也说明对吸食鸦片者判处死刑之刑法过重。

一项死刑条款规定针对的是较大的犯罪人群,由于刑罚过重,不仅未能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也没有得到执行者(各省地方官)的积极执行,甚至其制定者(刑部官员)和批准者(皇帝)也认为不便执行,不得不以因病吸食为由,采用“缓决”办法。最后被迫修改为缓决五次后“准其减流”。终致《查禁鸦片烟章程》形同虚设,“禁之愈严,而卖者愈众,食者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