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幼儿园一幼儿佩戴的饰品丢失,家长一直来要求追究学校责任,请问就法律而言责任属于哪一方?
这里会牵扯到监护责任的问题 ,幼儿园的孩子都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所有的民事活动都由监护人代理(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孩子的家长对孩子有监护权,那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贵重的东西给予佩戴在学校丢失的话,家长也是有责任的,并且,因为监护权的暂时转移,学校的幼师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希望幼师首先做好家长的工作,与家长沟通协商办法,若是贵重物品,应当报警,不应选择与家长协商,因为协商后很多问题都是不能保证的,并且在上课时 幼师应当考虑对孩子适当的进行法律基本常识的教育 可能他们听不太懂 所以 幼师应该提前备课 以生动的方式讲给孩子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