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证一定要配合吗
律师取证要配合。
律师有权在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取证是所有律师都必须面对的问题,离开证据律师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取证的成本、效率和限制等因素一直困扰着每一位执业律师。相对于有强制性的司法取证而言,律师取证权利很难得到保证,虽然新《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立法上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给予了明确的肯定,但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律师法作为特殊主体法,了解的人不多,更多的人认为是对律师的要求而不予配合。
要摆脱取证困境,让律师成为当事人更为信赖的法律救济力量,我认为应当从制度、流程、方法等几个层次来解决。
制度借助司法的强制性力量,建立相关保证性法律体系。目前很多省市已出台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律师取证撑腰,但该制度存在着较大局限性。律师协会应推动从健全、完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体系着手,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完整有效的制度体制,完善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步骤,加强对妨碍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救济,依法有效的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