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构成要件

虚假宣传构成要件如下:

1、宣传内容,虚假宣传的核心是宣传内容的虚假性。如果宣传内容是真实、准确的,即使宣传方式存在一定的误导性,也不构成虚假宣传;

2、 故意性,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夸大、虚构产品或服务的功能、质量、效果等信息,而非无意识的错误或疏忽。因此,故意性是虚假宣传的重要要素;

3、 欺诈或误导,虚假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欺诈或误导消费者,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如果宣传内容虽然虚假,但并没有欺诈或误导的目的,也不构成虚假宣传;

4、 影响范围,虚假宣传的影响范围可以是消费者、竞争对手、行业、社会等方面。但只有当虚假宣传的影响范围足以对消费者、竞争对手等造成损失或影响时,才构成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判罚标准:

1、行政处罚,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证照等。具体的处罚标准根据违法情节、社会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而定;

2、 民事赔偿,消费者因虚假宣传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企业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标准根据损失大小、虚假宣传的严重程度、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能力等方面而定;

3、刑事追究,对于恶意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相关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刑事判罚标准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而定。

综上所述,虚假宣传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要件包括宣传内容的虚假性、故意性、欺诈或误导的目的以及影响范围等方面。企业或个人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