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标志有:

一、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及诉讼法及相关程序法部门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既不同于西方英美法系的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也不同于大陆法系或模仿大陆法系的所谓“六法全书”。我国法律部门的构建,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各法律部门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法律体系中起到骨架与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经具备。支撑宪法部门的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支撑民法部门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支撑刑法部门的刑法,支撑经济法部门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支撑行政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法;支撑社会法部门的保险法、教育法;支撑诉讼法部门的三大诉讼法等,它们是在宪法的统领下调整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关系的基本法律。

三、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业已体系化。我国目前现存有效的行政法规有六百余件,地方性法规约七千余件。他们***同发挥着对法律的补充、细化和具体化的作用。法律与法规配套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特色。

我国法律体系在形成的过程,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的法律,要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其一是中国***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其二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两点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中有的,凡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不会照搬照抄。西方法律中没有的,凡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我们就会去创立,像《企业国有资产法》。

其二,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服务的。经济越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就越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具有动态、开放、发展和与时俱进的特点。

其三,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构建起来的,立法带有规划性和计划性。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通过法律但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我们先制定为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以之先进行规范,俟经验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中国的立法体制具有国家一元,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多层的特点。不同权限的立法权***同形成合力,推动着中国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分散到体系的形成。这种推进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方式,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演进方式。

其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我们注意了法律手段调整与其他社会手段调整的功能区分与衔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可分为道德的,如善恶的评判;社会的,如协商与沟通;经济的,如激励与克减;行政的,如命令与指挥等多种方式,而法律的手段是最终的方式。法律的手段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征,但选用这种方式预示着要付出比其他方式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正因为如此,对某类社会关系如果可以用其他社会手段处理的,就不必选用法律手段。只有那些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带有普遍性的制度才用法律的手段去调整。法律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已经区别了与其他手段调整的不同范围。用不同的手段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恰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我国法律体系的趋势,不会走上美国式的“凡事皆可诉”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所发挥的调整优势,是法律体系所不能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