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模式的用人单位法律风险

有以下风险:

一)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在众包模式中,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仍然没有确定的结果。“众包”基于的是企业和大众之间的一种非契约约束关系,接包方大多没有与企业签署合约,也就是说任务的完成过程中并不能确定哪些内容为知识产权的信息,而大众与企业谁将拥有这其中的知识产权也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大众完成任务的同时,势必会学习一些企业的相关技术,若不慎将关键技术流于企业的有力竞争者手中,那必将造成一场灾难。知识产权的纠纷将会成为大众与企业之间的一道障碍。

二)能力风险

能力风险指任务接受者的能力和任务难度之间的不匹配风险。有两种情况会造成能力风险。第一,是发包方将不适合采用众包模式完成的业务进行发包,比如任务企业的独特性较强。第二种情况,是由互联网两端的种种不确定性造成,接包人才的知识能力水平不能得到确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可能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三)信息风险

信息风险。在一项“众包”任务的完整生命周期中,***有三方介入,发包方、中介以及接包方。发包方将任务交给中介,中介再去招募人才,中介并不能完全了解发包方的信息及可信度以及具体任务的难易程度,而接包方的知识能力水平以及真实程度中介也不能完全确定,这样的三方关系就有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也将带来信息风险。“众包”强调开放式创新,有一定的透明度,一旦企业关键信息被竞争对手掌握,便会让企业竞争对手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