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变化及其影响是怎样的?

西周的法律思想较之夏商有了新的发展。其主要表现是:在“以德配天”的新观念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的统治者在“王权神授”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以德配天”的主张。一方面作为取代殷商政权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作为神权法思想的补充,来确定新的统治策略。西周统治者认为“王权神授”是有条件的:一是“以德配天”。天命是肯定的,但是只有有德才能随“天命”,失“德”就要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政权就是以“德”获“天命”的新王朝。“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法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大命,尊崇上天和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二是得民众。他们认为人心向背决定国家政权的安危,“民怨”会使天或上帝改变原来的“天命”。

周在灭商以前,周文王为达到灭商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笼络人心的政策。例如;他针对殷商的收容逃亡奴隶,制定“有亡荒阅”的法律,即***同搜捕逃亡奴隶,因而取得了奴隶主贵族的支持;针对殷朝的“罪人以族”,提出了“罪人不孥”。这些措施对周朝的建立起了很大作用,也影响到周初的立法思想。

周在灭商之后,周公旦又基于“敬天法祖”、“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并且总结了商朝“重刑辟”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提出“天命”、民情和王权三者相制约的“明德镇罚”的法律政策。在西周法制中,最能反映时代特点的,是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及其法律化。从宣扬天罚到“明德慎罚”,既是历史条件变化的产物,也反映出法律文化的进步。

“明德慎罚”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明德”和“慎罚”两个方面。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性修养。即团结一致。勤于政事,听取民众呼声。第二,施德政。核心思想在于实行安民政策,反对残民暴政。第三,行德教,进行礼仪教化是“明德”的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慎罚,就是谨慎地实施刑罚:一是谨慎断狱;二是刑罚适中。

周初统治者把“明德”与“慎罚”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明德是慎罚的精神主宰,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西周“德教”的具体内容,被周初的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泛的“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