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强生上海,强生中国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售价格维持,为什么
今天上午9时30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2法庭内正在进行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为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的终审宣判。上海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锐邦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即表示“这个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解释里的合理分析原则,法院很专业”。宣判结束后,10时15分,上海高院举行媒体见面会,向数十家媒体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并回答了有关媒体的提问。
至此,这起受到国内外学界、业界高度关注的垄断案在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间的审理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在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之际,此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这也预示着今后垄断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方,只要举证充分,就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的这场垄断诉讼起源于2008年的一次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投标。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双方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公司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
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2009年以后强生公司修改经销协议,放弃了一直以来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在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合作的15年间,涉案的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不能证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不能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故判决驳回其诉请。
锐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新一轮的唇枪舌剑,并分别委托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两位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这场诉讼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被称作“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
今天宣判后,正在参加“第二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的国内知名反垄断法专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在获悉此案判决内容后表示:“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44000余字的判决书,过半篇幅的精辟说理论证,表明了继美国、欧盟之后,中国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方面不仅具备了足够的专业能力,而且已经发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