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关于执行费用的规定: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客观:

先予执行执行费用由什么人承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的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所以一般是先由申请人预付,做后的承担依据判决结果而定。《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