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的法律的缺点,反应了什么***同问题
法律的缺陷,主要是因为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公正与效益等兄弟间的地位纷争难以得到合理的平衡造成的。不同时期的法律的缺点,反应了一个***同问题:法律是变化发展的,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一、自由与平等
自由与平等在法律价值中显示着独特的特征,***同为法律价值的终极────正义起着难以估量的作用。自由意味着依自己的意愿去行事,任何人都欲想无限的实行自己主观所构思的自由,但超越一定的范围时,却无形中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使他人置于自己之下,从而违背了平等公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纷争也从而产生了。正义的标准的不统一性产生了法律内在的缺陷。
二、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益是天生的一对矛盾体,两者是不同利益冲突的表现。谁的利益最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在从”国家本位“、”社会本位“走向”个人本位“、”个人至上“的时期,我们从何定论标准。牺牲谁的利益能够实现公正的难题也着实让人难解。同时在立法体系上尚无一具体的标准出现。有其仅有一个粗放型的准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然而在具体问题之中,立法者给予的法律却又常常脱离了方向,显示了这一原则的软弱与无力。当然,法律的缺陷在此也显得明明白白了。
三、公平与效益
公平与效益在法律价值中的体现,致成了法律价值的又一缺陷。公平的实现,势必要求制定***同正的保证体系与制度,如一味地追求效益,减少诉讼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付出。没有高度的保障,定会影响公正的实现。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会有足够的公正产生。然而,证据的收集,大量大人力、物力的投入,效益自然可想而知。公正与效益,正如鱼与熊掌二者不可兼得一样。相互的矛盾冲突使法律自身陷入了缺陷境地。
四、法律自身特点带来得缺陷
没有法典是真的是完美无缺的,因为立法技术本身存在不足,加之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多边性。法律技术本身不足,意味着立法者的理性有着自身的范围,规范结构逻辑并不一定完全合理,稳定性永远不可成立,文义表达不可能达到清晰明了的地步。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多变性则注定着法律本来就带有滞后性。众多的病症仅仅职能说明法律永远是不可能迈出其自身缺陷的圈子。
五、立法者理性的范围带来的缺陷
立法者是人类理性之中的优秀代表。然而,立法者永远是客观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的,不可能脱离现实作为所谓的理性之神,预见到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每一方面,即使考虑到了也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这说明立法存在着“缺陷”。当然,缺陷尚可弥补,然而弥补之后 ,谁又能保证将来客观事物的变化就不会再出现新的缺陷呢?
六、法律技术的不完美而致成的法律特点的缺陷
即使排除立法者的缺陷,权当立法者是圣人,能预见日后事物的发展进程,考虑到事物的每一方面。具备这一假象的状况,法律的完美无缺仍是不可实现的,通过语言表达。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便是立法的主要手段之一,而语言本身就不是万能的,这也必然注定法律完美无缺只是一个美好设想罢了。语言之缺陷,注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明确性会化为乌有, 实是法律的无奈,法律的缺陷。
七、法律在运作中的缺陷
法律自身的特点所注定的法律的局限,使法律不得不在其运作中引入“人”这个危险的因素。没有法律的运作,法律仅仅只一文空白,只有借诸于人为因素,只有人才能做法律不能做的事,能够度量事物之间细微精妙的差别,并做出适当的裁断。法律本身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为,而到头来又不得不借助人的力量,此本身就是法律之一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