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费者形成电子支付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信用评价服务委托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