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出“法理学”的定义?最好简单一点。
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
(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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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
(一)从法学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戴维?沃克的理论;
(二)从归纳和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波斯纳“法理学中的‘批发’和零售问题”;
(三)国内目前在法理学研究范围、范畴、原理、原则、规律上普遍认为法理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
1、 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分类、发展等;
2、 法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律意识、法治原理等;
3、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包括法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权;
4、 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释、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的实施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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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
(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
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
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二)创始人: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
(三)标志性著作:《法理学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法理学范围》(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学讲演录》(1861)
(四)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1、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法理学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法,法理学不同于伦理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在法的特质和厘清实在法的各种概念术语。
2、分析的方法:即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对象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的考察,通过对这些对象的分析,发现那些作为法律体系逻辑前提的原则、理论和概念,并即此来安排司法和行政裁决的权威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