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有哪些情况,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