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理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法人,是中国药理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全国性社会学术团体。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药理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范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与任务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广大药理学工作者,为促进本学科的发展、人才的成长、科学技术的普及做贡献;本会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团结和组织中国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振兴国家经济建设而努力工作。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药理学会称各地方药理学会。各地方药理学名称按国家民政机构的规定冠名并自定章程,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四条 中国药理学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缩写:CNPHARS。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北京先农坛街一号 邮编: 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全国性药理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和讲习班等学术活动;
二. 编辑出版药理学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 评审药理学科学术成果,提供药理学科技咨询,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四. 对本会设立的中国药理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其他奖项进行评审和奖励,以促进药理学科的创新和发展。
五. 组织开展药理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 传播药理学科领域新知识,推广药理学及相关科领域先进技术和方法的交流和展示;
七. 开展药理学科领域继续教育,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事业;
八. 对国家药理学科及相关领域科技政策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工作在科学研究、教学、临床、生产、经营和销售企业和事业单位或部门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拥护本学会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批准为本会会员。
一.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二年者或具有相似工作经历的非本科学历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者;
二. 在读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
三.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
四. 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30年以上、有正高级职称的(包括已离退休)药理学和相关学科工作者,可申请作为本会的资深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在一次性交纳规定会费后,成为资深会员,发给资深会员证,并终身保持;
五. 凡在药理及相关领域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港、澳、台药理学家或相关学科科学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符合本会会员条件,承认会章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六. 凡在药理及相关学科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的外籍药理学家或相关学科科学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符合本会会员条件,承认会章者可申请为外籍会员;
七. 有药理学单位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八. 支持本会工作并有贡献的国外人士,履行有关入会手续,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两名会员或单位介绍;三. 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中国药理通迅”,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时,享受优惠条件;
三、有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举荐、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享受本会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团体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评选、培训和学术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仍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召开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通过提案;
六. 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七.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及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至第十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上届理事长园满完成任期职责后,由理事会授予“名誉理事长”称谓,并发给证书。名誉理事长作为下届常务理事会的正式成员参加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深会员,在担任本会常务理事期间,对本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者,由理事会授予“荣誉理事”称谓,并发给证书。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时,享受优惠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学会司库、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中国药理学会×××分会。分会实行委员制,不另定章程。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三.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司库(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负责管理实施。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和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会章,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组、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及第八届理事会审议,提交中国药理学会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