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环境法案例~~
问题一:你对该法院的判决如何评价,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理本案并说明理由。
解析:该法院的判决适用利益衡量原则进行判决是正确的思路,但是,该判决在适用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上有所瑕疵。
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在程序上首先进行充分的利益调查。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发现各种利益。本案中的利益主要包括:工厂已经进行的5400万的合法投资利益;工厂关闭导致雇佣的400名工人的就业利益;附近居民的噪音损害的人身财产利益及其他与工厂开工导致的相关环境损害利益。其次,对所发现的利益进行相应的分析。筛选出重要的、值得考虑的利益,予以排序,寻找不同利益之间的***同点或者冲突。本案中从重要程度上看工厂的投资和400名工人的就业利益损失显然比居民的噪音损害的损失较大。最后,进行中立客观的利益权衡。权衡的目的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这里只存在协调,而不存在绝对的牺牲。均衡性和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基本要求。在本案中,考虑到居民的利益相对损失较小,在保护工厂投资利益和工人就业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参与原则在审判之前让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公权力机关作为中立的协调人。充分应用参与原则先让各方进行调解,从而让当事各方的利益牺牲处于自主和均衡状态。在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判保护工厂投资利益和就业利益,由受益的工厂向受损的居民进行高于其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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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理
首先先了解利益衡量原则的概念和相关子原则。所谓利益衡量原则是通过利益最大化而实现实质正义的法律方法原则,一般分为利益调查、利益分析和利益协调等阶段,利益衡量的方法有价值权衡、比例原则、经济分析和参与原则。
法的功能在于使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而使最少的利益受到最小的牺牲。利益法学和平衡论的实质***同点是利益、衡量、最大化。
其次,适用利益衡量原则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1)利益调查。公权力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的调查不仅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过程,而且是一个利益的发现过程。(2)利益分析。利益分析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筛选出重要的、值得考虑的利益,必要时予以排序,寻找不同利益之间的***同点或者冲突。利益分析的目的应当明确,公权力机关应当中立、客观。(3)利益权衡。权衡的目的是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这里只存在协调,而不存在绝对的牺牲。均衡性和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基本要求。
最后,法官适用利益衡量原则使用的具体方法:(1)价值衡量。一是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律与婚姻家庭保护、特定职业保护、特定社会制度促进等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三是客观真实的目的与特定的法律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其中,第三种冲突是证据法的特殊问题和重心。(2)比例原则。将冲突的利益按照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归类,运用该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三个要求,进行目的(利益)和手段(成本)之间权衡。实现的利益必须大于放弃或者牺牲的利益。(3)经济分析。应用经济学的均衡、最大化、边际效用、效率等原理,对权衡结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4)参与原则。让各方当事人自己讨价还价,公权力机关仅作为中立的协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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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请问本案中准格尔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哪些环境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你是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你将对准格尔发电厂采取哪些处罚措施并说明理由。
解析:本案中准格尔发电厂的开工投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境法律制度。
首先,准格尔发电厂的开工投产未设计防治污染的必要设施:储灰场,违反《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我将对准格尔发电厂采取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理由和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准格尔发电厂的开工投产未设计防治污染的必要设施所导致的严重水污染,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我也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该电厂选址位于严禁建设工业项目的黄河河道滩涂区,且开工前未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我将对准格尔发电厂采取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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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item/flfgk/cyflfg/c012.html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law/law/200802/t20080229_118802.htm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三:《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view/414736.htm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