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
法律分析:需要的。事实上,所谓的生效证明有时是指法院的移送执行书。只要在判决生效后,找到审理此案的法官,由法官填写一份移送执行书,在庭长签过字后,就可以去交预交执行费了。也就完成了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二)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
(四)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五)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六)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第二条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一)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件交法院核对)及生效证明;
(三)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