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一、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是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强制清算后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1、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2、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成立清算组并确定成员;

自愿参加清算组且优先考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指定清算组的成员:按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清算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同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为单数,并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4、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