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后,打电话被执行人不接怎么办?

强制执行后,法院给被执行人打电话不接电话,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求法院执行。或者,法院可视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措施。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执行期限内是否发生执行中止或延长期限的事由,法院应当告知执行申请人。如果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上一级法院执行。这个做法在实践中比较少见,但是可以给法院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开展执行工作。实践中,法院执行案件非常之多,法官压力很大,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工作来不及完成很常见,至于超过了期限还没执行怎么办,那就是法院内部的机制问题了。但作为当事人不能只是被动等待,建议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书面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先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被执行人有明确的财产,但是法院超过期限一直未与执行,并且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那么不要犹豫,将材料整理好,直接邮寄给上级法院。如果目前还没有查到财产,那法院当然无法执行,但到了执行期限,应当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发现财产线索,再予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