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与外资合资后(外资占70%),合资后如合同继续履行员工,是否能得到身份置换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所以,因单位合资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