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开放后对打击治理违法犯罪的影响
一、“从重从严”打击的必要性
(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公安部在答记者问时提到,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冠肺炎的具有较大传染性的特点,使得及时上报自身的信息成为疫情防控的关键举措。但是有些人却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隐瞒自己的旅行史,导致多人被隔离甚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实施暴力伤害医护人员的行为;还有部分人殴打甚至杀害防疫工作人员……而从重从严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更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疫情发生以来,“口罩防护服”等一系列医疗防护物资成为大家纷纷抢购的物资,而很多不法分子嗅到了其中的商机所在,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器材(如假口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利用人们渴求口罩的心理,在网络上实施诈骗行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从重从严”重在依法进行
涉疫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地扰乱了我国防疫工作的开展,对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面对涉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打击的刑事政策具有合理性。对于某些涉疫犯罪行为,社会公众更是强调一定要严打,甚至出现判处死刑的呼声。
但是,刑法是维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适用将直接对人的自由、生命等产生严重影响,其适用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方面,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凡是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足以保护相关法益、抑制某种犯罪行为时,就不得动用刑法;而适用较轻的刑罚足以保护法益、抑制犯罪时,就不能使用较重的刑罚。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铁则,要求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从重从严的打击涉疫犯罪,自然也不能脱离刑法条文规定本身,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引下依法从重从严。除此之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所犯之罪和所判之刑相称,做到罚当其罪,罪刑均衡。因此,在当前的刑事司法中,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涉疫犯罪行为时,必须正确地贯彻从重从严的刑事政策。不仅要从重从严打击以回应社会关切,更要确保从严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开展,强调“依法从重从严”,而不是不加区分的从重从严。
(一)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滥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适用是在此次疫情期间广受诟病的罪名。从1月31日的青海西宁的全国首例因从武汉返乡故意瞒报、谎报,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立案侦查以来,不断有因隐瞒自己的行程、身体情况前往公***场所的行为人被以该罪立案侦查。如广西玉林的薛某某、江苏徐州的张某、江西赣州的陆某、安徽马鞍山的江某中以及安徽苏州王某波等等。众所周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起刑点高,最高刑为死刑。公安机关误以为该罪的罪名重、法定刑高就一定能够威慑到他人,上述不区分具体情况,直接以该罪立案侦查的行为,实际上是将行为人当作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侵犯了他人的尊严,也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意见》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种:(1)确诊病例,此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实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害结果.(2)疑似病例,此时要求行为实际上造成了病毒传播的危害结果。除了上述主体,对有湖北甚至武汉居留史的人,均不构成该罪。而且要求“确诊”或者“疑似”的行为人实施了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器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并且进入公***场所或公***交通工具的行为。而是否确诊或者疑似,只有经过相应的医学检测,才能断定。但是,上述案例中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确诊或者自己属于疑似病例,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该罪。因此,要正确区分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之间的区别,做到罪刑相适应,依法从重从严。
(二)警惕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
对于哄抬物价的行为,并不是当然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要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判处,依法从重从严。
(三)依法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该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密切关系,但却存在适用对象和法定刑上的明显不同。前者针对虚假恐怖信息,起刑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者则针对虚假的疫情、险情等,起刑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正确认定上述两罪具有重要意义。在广州某法院审理的某案件中,“被告人为阻止与其有恋爱关系的李某某离开广州,在明知其身体无恙的情况下,拨打机场电话,谎称李某某被确诊并私自逃离到广州,导致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并对李某某及酒店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经检测,李某某和其他人员均不存在疑似症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严惩,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也就是说只有编造虚假的重大疫情信息,才可能构成该罪。但是该案中,被告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显然不符合该解释的规定,且根据《意见》的规定,也不宜认定为上述罪名。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合理,超出了从重从严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