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计入刑事案件期限吗

1、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人办案期限。2、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

在治安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当事人受伤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做伤情鉴定也是为了公安机关能够更好的查明案情。要知道,公安机关办案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伤情鉴定计入办案期限么?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一、伤情鉴定计入办案期限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伤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原因

1、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 鉴定的结果决定案件的性质,如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被害人当时患有精神病,则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反之,如果被害人当时未患 精神病,则不是被强奸,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如果此时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则是违法的,不存在问题。

2、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结果不能决定案件性质,则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不影响案件的办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 将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通过上文不难发现,虽然说公安机关办案有期限要求,但是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鉴定的期间,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所以说伤情鉴定计入办案期限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了解了这些知识,在遇到治安案件,需要做伤情鉴定时,就不要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有所疑惑了。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