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变更起诉罪名

1999年轰动全国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祥忠构成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直接变更指挥罪名,判决赵祥忠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于法院能否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论。那么,呢?我们认为,法院可以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罪名。变更罪名是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实务中也存在大量案例。如济宁孙某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青岛薛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定罪。诉讼代理人意见可作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路径之一。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意见可作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路径之一。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有直接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权利,被害人近亲属亦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和公民)在庭审中享有发问、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等等。实务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日趋增多,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事实和定罪量刑完全可提出与公诉方不同的意见,法院在裁判文书上也应将诉讼代理人意见予以客观表述,并作出采纳与否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