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行为规范
高铁行业规范是全体职工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爱岗,恪尽职守,保证工作质量。
用心、用功、用智、用巧,勤奋好学,发挥创造性,提高技能,岗位成才。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工作中遵章守纪、团结协作、举止文明,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貌,竭尽全力,最大化满足旅客需求。
遵章守纪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上级、段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令行禁止,服从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标准上岗,按岗位标准作业,严格“两纪”,杜绝“两违”。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