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规定法官穿着法袍或法官服时,应配戴法徽作为其身份标志。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法庭内执行职务时,应佩戴5公分徽章。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在其它场合执行职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佩戴2.5公分徽章。在非审判活动时如需佩戴徽章,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作出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