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删掉父亲姓名吗?因小孩是单亲家庭
给你个案例看看你就明白了。
单亲女童出生医学证明没办,司法干警帮助解决
韦海波
发布人:司法局 添加时间:2013/11/18 8:36:47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18 8:36:47 点击次数:1829
日前,忻城县司法局古蓬司法所干警,依据我国及广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功帮助一名妇女要求以单亲身份为其1岁多女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保障和维护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
韦会,女,1970年出生,忻城县古蓬镇人。2011年2月,韦会与城关镇腾某因婚后一直没有怀孕生儿育女而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单身的韦会于2012年1月31日在忻城县人民医院足月剖宫产一名女婴。韦会产后出院后单亲抚养其女儿。2013年7月,韦会再婚。2013年8月下旬,韦会给自己的女儿取名韦凤,并想为其办理户口,但是韦会当时产后出院后一直没有办理其女儿韦凤的《出生医学证明》。韦会想以单亲家庭的资格去为韦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是不知如何去办理?于是韦会找到古蓬司法所,要求给予帮助。
古蓬司法所干警经审查受理后,根据我国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卫妇幼〔2013〕4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及现实实践,便引导韦会写申请书、个人声明书,通过韦会所在行政村的实际情况证明,并收集韦会在县人民医院住院剖宫产新生儿出院产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助产单位的有关合法有效表格、记录等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收集上述所有材料后,又提供韦会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于2013年8月30日,古蓬司法所干警受韦会委托,到韦会产期助产县人民医院,通过解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助产县人民医院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卫妇幼〔2013〕43号)的精神,符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也尊重个人隐私权,于是为韦会的女儿韦凤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以上案件涉及主要法律链接分析:
《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韦会是在县人民医院住院待产时,足月剖宫产女儿韦凤,有县人民医院的《新生儿出院产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法定助产登记记录,有县人民医院助产医生、助产护士的签名,县人民医院的助产医生、助产护士都是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人员,因此,韦会住院生产女儿后,有权要求县人民医院出具其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韦会的要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卫生部2004年9月1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规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要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方便群众领取。
但是,韦会在提出申请时,没有提供孩子的父亲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县人民医院是否不给予办理其女儿在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呢?
韦会提出申请时,也提供了个人声明书并明确“其在县人民医院私生有一女儿,取名韦凤,女儿父亲情况我不给予提供,我作为单亲家庭,女儿今后的抚养权及法律责任后果由我一人全部承担,与其他人无关。”韦会所在行政村也出具了证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卫妇幼〔2013〕43号)的精神规定,单亲家庭的儿童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其父母一方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材料,并签名亲子关系声明书,声明书中要求有下述三项声明:一是说明不能提供对方资料的原因;二是一旦发出此证不再作任何修改;三是因不能提供对方的姓名、身份证等资料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依照这样的规定,县人民医院作为韦会女儿韦凤的助产医院,就应当有义务出具韦凤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此县人民医院为韦凤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是有效的,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
同时该案例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韦会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离婚自由,并都办理登记手续。离婚期间,韦会私生有一女儿,其没有溺婴、弃婴。但是,韦会没有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韦会作为一名妇女,婚姻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她选择了单亲生育子女的权利;在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司法所干警无偿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
韦会在取得其女儿韦凤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韦凤的入户手续时,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卫生部2004年9月17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规定的精神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核查和识别其真伪,以确定是否以予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人口发〔2010〕14号)精神,公安机关应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出生的公民办理出生登记。公民可持《出生医学证明》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机关应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韦会可依据此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女儿韦凤办理落户手续。
但是,韦会同时也应当根据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要求,按个人声明书中的声明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后果一样,主动缴纳因没有实行计划生育而生育韦凤所要承担的社会抚养费。
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链接或分析,属于笔者个人的见解。至2013年11月11日笔者发稿时,专门电话咨询了忻城县专门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及人员,以单亲家庭资格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也有不少,单亲家庭所执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孩子入户手续时,派出所户籍管理的民警说因电脑户籍管理系统的问题有待进一步修编才可录入生成单亲家庭的孩子户口。(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