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蠡湖惠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蠡湖惠山风景区的游览秩序和观光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蠡湖惠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在蠡湖、十八湾和惠山地区已建成的开放式景观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风景区管理的其他相关区域。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原则,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方针。第四条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蠡管委)是市政府承担风景区行政管理职能的常设机构,对风景区实施统一领导、协调和管理。

市建设、规划、市政、水利、交通、环保、农林、城管等部门和滨湖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蠡管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护风景区景观,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损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做好风景区水域水质监测、调水和疏浚的协调、督促工作;

(四)对风景区范围标界立碑,设立标志;

(五)负责风景区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发掘和保护,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六)创造条件,方便市民休闲、游览,并适度发展自然、文化景观,观光旅游和水上活动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范围内涉及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活动和事宜,应当接受市蠡管委的统一管理。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观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应当严加保护。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风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设备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蠡管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保持相对稳定;因城市建设确需修改风景区规划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有利于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并满足游览休闲需要。

风景区规划应当明确水面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内容,并突出对水体的保护。第十条 除按照规划建设景观、休闲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公***基础设施外,风景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其他建(构)筑物。第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核心景区建设的项目,应当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经市蠡管委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坏风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风景区内配套服务用房的体量、用途、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绿化,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搭建建(构)筑物。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蠡管委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在批准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风景区原貌。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以风景资源的保护为前提,按照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功能要求,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