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学导论》(杨宗科主编):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挥着阐释甚至补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
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赞同司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刑法一样,基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在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之后处理,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无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新原则;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百度百科-溯及力
人民网-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