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证据在法律上无效
法律分析:在法庭上以下证据无效:(一)证据与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三)证据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内容不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十三、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