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两点,分别为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性质这两方面。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另外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协议并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依据。

2、虽然合同和协议的性质均属于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可依,而劳动协议无《劳动协议法》这样的法律,进行规制调整,因此劳动协议通常情况下只能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也就是说,只具有补充性质,而不是主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