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的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民间法的特点

我们理解法治和民间法首先要从传统的过于偏狭的“法律国家主义”和国家法的范式中走出来,要从更广阔的法治和民间法根植其间的民间社会背景来理解。从高屋建瓴的角度透析,民间法也许更是一种真正活的法律秩序,因为民间法与其作用于其间的社会水乳交融、不可分离。当民间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或解体,相应的民间法也就发生变化或者死亡。我们今天中国的社会正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之中,所以我国民间法具有转型社会的基本特点,本文称为转型社会民间法的二元性。所谓二元性,是指民间法常常以二元对立的方式存在,即乡村法与市民法并存;传统习惯法与现代习惯法并存;中心秩序和边缘秩序并存;地方法民间法与全球性民间法并存等等。

我国目前研究民间法的学者潜意识里有一种观点,认为民间法只是传统的、边缘地带的、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的。因而民间法都是消极的,与国家法冲突的,最多只是国家法的补充,是破坏法治的,是法治的异己力量。其实,当代都市这些现代化的中心地带也同样存在着民间法,这种民间法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尽管它的形态不成熟、不稳定,还处于生长中,但它具有生命力。市民社会是法治的基础,所以这里的民间法是恰恰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