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已成年后,父亲再婚, 子女有法律义务赡养后母吗?

子女已成年后父亲再婚的,子女没有法律义务赡养后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仅限于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分析

继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定义务。但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相关法律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可以免除给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形有: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