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及原因
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
雅典民主政治被恩格斯称为“最纯粹、最典型的国家形态”。那么,雅典民主政治有哪些特点呢?
1.实行直接民主。所有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最高权力机构是公民大会,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享有平等的立法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公民大会上,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辩论,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这种直接民主促进了“公民-城邦”的一体化,使城邦具有强固的凝聚力。
2.主权在民,轮番为治。前者体现在: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决策和管理权,选举政府官员、决定战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包揽了一切政事。后者与之相辅相成:公民轮流担任公职,管理国家事务。公民拥有轮流任职的机会,每年6个公民中就有1人担任公职。公职均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已任过公职者,在其他公民尚未任职前不得连续任职。这就为公民创造了广泛的参政机会,避免了因长期任职形成权力集中的流弊。
3.崇尚法治,禁绝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官员必须依法行事,一旦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惩处。伯利克里在首席将军任上就曾被控渎职,受到审判,并被处以罚金。法律不可随意更改,如果新法有害于民主或城邦,任何公民都可依“不法申述权”控告提案人,若控告成立,提案人要被处以罚金,甚至有生命之虞。为禁绝人治,实行“陶片放逐法”:以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对企图独裁者实行放逐。客观上起到了防止专制、保卫民主的作用。
4.权限交叉,互相制约。以权限交叉为特色:公民大会立法、陪审法庭司法、五百人会议行政,三者互相制约。与近代的三权分立不同:三者虽有分工,但不是平行关系,而是行政、司法在立法机关监督下的分权。行政、司法都要对立法机关负责,但又不是一元政治,没有权力至高无上的机构,即使公民大会的决议,有的还要经陪审法庭的审议和批准。五百人会议主要是行政,但又拥有一定的立法和司法权。陪审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司法,但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这就有效地防范了个人专制和独裁。
雅典民主的局限性
然而,由剥削阶级本性所决定,雅典民主政治的范围是残缺不全的。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性表现在:
1.是男性公民的民主。它促成了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繁盛,也限制了社会另一部分成员的权利和发展。它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又是建立在剥削、压迫非雅典公民的基础上,维护社会不公的暴力机器。
2.是小国寡民的民主。管理者需要德才兼备,有民众威望,但抽签选举、轮流坐庄的参政方式,意味着素质低下的人也享有同等的参政权。“陶片放逐法”就是一种极端民主,导致无政府主义放纵,个别野心家打着民主旗号蛊惑民众,使民主沦为个人争权夺利的工具。
3.是奴隶主特权民主。由于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所以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实行专政的工具。决定了它有着巨大的狭隘性:大多数奴隶丧失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预政治活动。
4.是范围狭小的民主。即使是自由民内部的民主,也在一定程度上徒有其表。在伯利克里时代,享有权利的公民总数约3~3.5万人,而公民大会的出席人数通常不超过3千人。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谋生,常常不能出席约10天一次的公民大会,因而体现自己意志、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为减弱。奴隶主上层垄断着十将军职位,操纵国内外政策。十将军职位可连选连任,导致将军控制政府的局面。
5.对外霸权削弱了民主。希波战争后,利用与其他希腊城邦建立的提洛同盟及在同盟中的领导地位,控制和剥削同盟各邦;控制同盟的金库,向盟邦收取贡款。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财政支出,有相当一部分就依赖这笔贡款。推行军事移民,向盟邦领取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