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申诉受理条件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申诉人范围:(一)原案的当事人,具体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 (二)原案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具体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三)原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