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法律主观: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
动产的物权变动主要分为依据法律行为的变动以及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变动。
1、依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主要包括合同行为以及追认等,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的主要因素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以及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2、基于事实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法律明文的规定,物之原主没有向第三人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所以为了侧重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得物权发生了变动,因此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特殊原因产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依据特殊原因取得物权的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二、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赋予物权合法的所有人关于物权方面的请求权利实现的,例如:
1、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动产交付的形式
根据,民事法律对动产交付的形式的规定,动产交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