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划分后的土地权不变在哪条法律里?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行政区域边界是历史形成,在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中,大多是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不管是90年代的土地祥查,还是后来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都是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作出的确权。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跟行政区划没有关系,行政区划的改变造成使用权人的户籍地改变,但是已经明确登记的使用权是不因为行政区划的改变而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