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没有劳动仲裁
(一)协商
协商是欧洲各国解决权益异议时应用最普遍的方式。 在丹麦,一项关键的规章制度是我国协商官规章制度。我国协商官是我国协商组织 的最大责任人,职责是承担解决全国的重特大劳务纠纷及其具体指导、监管地域协商官和尤其协商官的工作中。在全部协商全过程中,协商官会勤奋使彼此的建议逐渐贴近,便于明确提出协商_果提议。当协商_果提议明确提出之后,劳资双方要现场从此作出决策,无论彼此是不是接纳这一提议,协商都宣布完毕。 在法国,协商做为评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必经之路程序流程,对异议开展诉讼或案件审理以前务必开展强制性协商。法国《劳动法院法》要求在全部起诉全过程中应务求以协商方法审结。因而在人民法院的案审全过程中,每一个案子都务必历经庭内协商。 在土耳其,协商是关于劳动仲裁解决的唯一方法。土耳其1995年创建公***性调解员规章制度。公司方面的团体异议一般 由地区的调解员干预,而顾主机构和公会中间的异议则由公***性调解员干预处理。 (二)调解 调解就是指保持中立的第三方以调停人的真实身份帮助异议的彼此寻找彼此均令人满意的异议解决方法。在理论上,整体利益异议及其支配权异议均能够根据调解的方法解决,但结合实际,调解多用以解决团体交涉全过程发生的权益异议。调解的方法并不具备政府部门异议解决组织 的权威性。在奥地利,权益异议最先应历经调解解决。最先异议中的一方需明确提出申请书,在申请办理明确提出后的7日以内,异议彼此均不可作出一切伤害最后协议书达到的个人行为。一旦历经调解后彼此达成***识,其条文具备法律规定约束和强制权。 爱沙尼亚和亚美尼亚十分重视社会发展小伙伴根据多边资询的方法在关于劳动仲裁处理方式中充分发挥的功效,因而这两个我国创建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调解体制——调解联合会,由劳资双方大选相同总数的意味着构成,有权利对团体的权益异议和支配权异议开展调解解决。 (三)诉讼 诉讼,也被称作 “公断”,其基本上含意是由公平的第三方对被告方中间的异议作出评定。关于劳动仲裁诉讼就是指经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申请办理,由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对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因工作支配权、责任等难题造成的异议开展点评、协商和裁定的一种解决关于劳动仲裁的方法,起效的关于劳动仲裁裁定具备我国强制权。 欧盟成员国大多数设立诉讼规章制度,但在处理团体关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内,相比于调解与调解机制诉讼的运用并不普遍。诉讼归属于一种准司法部门特性的程序流程,当劳资双方行为主体不可以就权益达成一致时,由保持中立的第三方明确提出决定做为最终挑选。 美国工作资询协商监察委员会(ACAS)的团体异议诉讼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服务项目,对异议彼此维持公平、同意和保密性。在诉讼中由关于劳动仲裁彼此一同要求第三方来对于彼此不可以处理的异议作出判决。仅有在早期的协商不可以达到和解书时才可以分配调解或是诉讼,仲裁结果_有法律法规约束,但诉讼拥有 很高的执行率。 在立陶宛,当协商宣布不成功时,劳资双方能够报请诉讼。诉讼全过程中有公布的彼此听证制度。仲裁委员会在充足征求彼此建议后做出具备法律规定约束的诉讼决定。在诉讼全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激励劳资双方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同诉讼决定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可由劳资双方随意选择。